2007年4月4日 星期三

性侵班花 大學生遭求處交付保護管束


東森新聞報╱記者鍾錦榮/高雄報導 2007-03-23 00:09

某大學生鍾佳和虛情假意將班花女同學騙到手,並帶上床發生性行為後,變本加厲逼她就範,最後為了報復女方不順從,還將2人「性史」,全盤告知她男友,22日高雄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起訴,並求處交付保護管束及書寫悔過書、服義務勞動及接受法治教等處分。

##CONTINUE##

檢察官黃建銘指出,鍾佳和色慾薰心鑄成大錯,原本應該嚴懲,但考量他認罪,加以受害女同學及其男友,同意給他改過自新機會,且也遭到停學處分,因此,向法官求處他2年徒刑及宣告緩刑5年。

黃檢察官並指出,鍾佳和應於緩刑中交付保護管束,同時須親筆書寫悔過書、道歉書,以取得受害女同學接受,並履行賠償責任,另於判決確定3年內,服義務勞動240小時、法治教育20場及不得對其女同學或家人身體、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。

起訴書指出,家住屏東市的鍾佳和(21歲),於就讀大學2年級時,明知其班花女同學,已經名花有主,但仍是死纏追求,並於94年10月中旬起,分別在女同學高雄縣鳳山住處及其屏東市家中,要求女同學和他發生性行為,並保證只有「這一次」及不會告知任何人。

當時該名女大學生,因拗不過鍾某苦苦哀求,一時心軟,就與他發生3次性行為,後因鍾某多次食言,再三要求做愛,造成該女大學生不堪其擾厭惡,就與鍾某保持距離。

不料鍾某仍不死心,於95年4月間,利用到苗栗縣三義鄉繳交選修課程採訪報告,借住台中縣其同學家中機會,侵入其女同學房間,強行對她性侵得逞。

事後鍾某更變本加厲威脅其女同學,若不繼續與他發生性行為,就將2人事情告知她的男友,致使她再度遭鍾某強制性侵。

直到95年5月間,該名女大學生表明不再受威脅,引起鍾某不滿,竟然將2人「性史」,及她身體特徵、敏感部位及做愛時反應等,以淫穢、露骨方式,向她的男友詳加描述,造成該名女大學生在男友追問下,身心嚴重受創,決定報警控訴其同學鍾某惡行。

沒有留言: